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刑事申诉时效有哪些规定?
2020-11-2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1、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对象
生效裁判。
3、时间
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以下特殊情况,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在期间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两级申诉原则: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5、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要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检察院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受理的分工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不服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的处理: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申诉主体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刑事申诉时效有哪些规定?
由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没有规定申诉时效,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作出决定多年后才到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于原来的证据已时过境迁,很多案件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难以查清,结果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那么规定刑事申诉时效是否意味着就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规定申诉时效并非是限制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明确化、具体化,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和调查,使真正的错案能够得到纠正,正确的判决和决定能够得到维持。
2、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行使申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说明当事人已放弃了这一权利。当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诉权利的,可视为申诉时效的中断,申诉时效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3、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失,人的记忆会淡漠,有的人还会去世,现场会改变它原有的状态,视听资料会丧失它原有的效果等等,这些会给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时间越长证据的客观性丧失越多,困难就越大。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申诉指南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查看全文
刑事申诉案件的类型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申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
根据申诉请求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可以把刑事申诉案件分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又可分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处理决定的申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查看全文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刑事申诉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受理的范围;
刑事申诉状的结构
刑事申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