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2020-11-27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必须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负有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职责。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惩治犯罪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以及保证办案的质量,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并加强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工作。其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的侦查权,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等。“拘留”是指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执行逮捕”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由公安机关将其正式逮捕。“预审”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所搜集、调取到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都由公安机关负责。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如需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去告状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中没有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轻伤害案件;重婚案;不养老人和子女的遗弃案;私拆他人信件或者私藏、毁坏他人信件的妨害通信自由案件;无故到别人家中滋扰生事,使别人无法正常生活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出卖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另外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这些案件的事实、证据都比较清楚,案情也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机关再进行侦查,因此被害人可以直接告到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主要是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的工作。为了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和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对于公安机关需要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和批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有效地惩治犯罪。另外,检察机关还有权对一部分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这些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演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此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可以对个别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也可以立案侦查,但在程序上有严格限制。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以及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除了审判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还应当受理一些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诉讼的案件,即称之为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