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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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2020-12-01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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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起关键性作用的是证据,而证据是否有效在于其是否满足证据规则的规定。品格证据作为证据规则中一项参考内容,与其他的证据证言有所不同,必须在证明提供证据者没有存在品格问题后它的证言才能被采用。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以供大家了解。

一、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品格证据规则或称排除品格证据规则,是指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品格的证据不可采的证据规则。在英美的当事人诉讼中,当事人为反驳对方,常常对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品格进行攻击,以使陪审团产生该人不可信的印象,从而作出有利于己的判断。其基本法理是,某人曾经好与不好的品格与案件中该人的品格不具有相关性,因而不具有可采性,即一般规嘲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逻辑推论是不能得到承认的法律准则。因而,英美国家对于当事人欲证明他人品格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规定:“为证明某人在具体场合曾按其品格行事而提出有关此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无可采性。”但是,它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品格证据,是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及证人的品格证据。

二、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

证明品格有三种基本方法:

1、它可以通过证明其在有关居民中的名声来实现;

2、它可以通过意见证据来表明,如雇主对雇员是否诚实的意见;

3、在对前两项所提的名声和意见证人交叉询问中,可以通过查问有关的具体行为情况来查明该证人对受审查人品格的了解程度。

一个从未实际履行的有罪答辩要约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罪答辩的收回亦然。据此认为,既然用其答辩约束他由于某种原因是不公正的,那么,允许公诉方引用这收回的答辩来证明他有罪,也同样是不公正的。而且,被告人不争辩的答辩态度,也不允许用来证明该被告人实施了该答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要想证明一个人的品格证据有效必须通过品格证据规则证明方法才可,而其证明方法主要是通过其他人员对提供者的评价。也就是说,品格证据的证明关键不在自己身上,只有综合参考他人的意见之后才能对提供者所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具备品格证据的效力。

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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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很多时候证据的都是都是靠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来收集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其实法院也是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收集案件证据的,对此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那到底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法院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怎样操作的

关于证据能力《规则》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较之于原先私自录音录像,不能成为证据的司法解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该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概念仍然是十分抽象和宽泛的,

一方面,“合法权益”的概念是很广泛的,因为它不完全是法律上类型化的权利,需要由法官根据个案来判断和确定,这也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另一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构成侵权是不确定的,如果确已构成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的规定和要件来判断,但此处所说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例如可能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或者其具有抗辩事由等,但正因为这一概念并不等同于侵权,由此其伸缩性和任意性更大,

例如,实践中出现的聘请私人侦探跟踪、盯梢、拍照,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们认为,民事证据的排除应当严格限定在如下四种情况:

1、以犯罪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2、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获取的;

3、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4、有提出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行为而未提出的。

法院收集证据的要么是依职权进行,要么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具体收集到的证据其实也是可以在庭上使用的,当然也是要保证具有证据三性。而法院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至于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是怎样的,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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