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是什么?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
2020-12-02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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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搜集到的证据是诉讼胜负的关键,证据的法定种类分为很多种,法定的证据种类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以及民事诉讼证据,每种证据的法定意义不同,那么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上述内容是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的搜集是诉讼过程中最终要的部分,有了充分足够的证明才能得更好的诉讼结果,我们常见的证据就是当事人的陈述、物证、和证人证言,但是法定的其他种类比如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都是现在很重要的关键证据,上文中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了法定证据的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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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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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举证的环节是不可缺少的。因为证据的存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哪个案件,当事人都应积极的提供可以支持自己立场的证据。那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将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二、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常常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之为“自由心证原则”,或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的相关解释。证据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证据不同,证明力也不同。证据应合法、真实且与事实相关联,它被称为证据的三性,而证据的证明力则表示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的大小,作用越大,证明力越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苏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