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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能否申请回避?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2020-11-30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能否申请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是不能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如果开始不知道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后来发现了,就应当回避,停止继续办理案件。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以申请回避,要求他不再办理本案件,而由其他人来办理。这种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义务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除了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回避外,还可以申请在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担任记录或翻译工作的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回避。记录、翻译和鉴定工作也关系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非只有当事人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包括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法律规定: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




死刑案件的刑罚适用及辩护


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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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除

  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世界各国趋势。据大赦国际截止2005年10月10日的统计,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83个,对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3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 22个。以上共计118个国家。其他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为78个,属于少数派。从废除死刑的趋势来看,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


  我国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首要任务是保障死刑的程序公正。何谓公正,最重要的是作为审判程序一种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符合审判权的中立性、公开性、程序性、终局性。公开审判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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