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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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洗钱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2020-12-02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猥亵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有部分人有恋童癖,喜欢的是小孩子的身体,但是小孩子是无辜的,作为一个成人,应该要有理智,不能去伤害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小孩。如果发现儿童被猥亵以后就要及时报案。猥亵儿童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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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儿童罪起诉书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4〕2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94********,汉族,四川音乐学院作曲系大*学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3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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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锦江区庆云北街48号1栋4单元5楼7号家中,教授由外婆李某某送去的被害人文某某学习电子琴。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做游戏为名将被害人文某某带入卧室,用被害人文某某的红领巾蒙住被害人文某某眼睛,并让被害人文某某先后用手握住其阴茎撸动进行手淫、用嘴含住其阴茎进行口交,还让被害人文某某用脚夹住其阴茎搓动进行足淫。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文某某带至本市二号桥附近百佳超市交给其外婆李某某带回。当日晚被害人文某某告知家人被告人刘某某对她的行为,次日,被害人文某某在家人带领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12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猥亵6岁女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某


  2014年4月16日



洗钱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那么,洗钱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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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洗钱罪,2017年8月2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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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根据集资诈骗犯许某某的要求在上饶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账户账号为62169178********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后将该卡提供给许某某使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许某某在担任广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以现金方式从中收取市场推广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存入该民生银行账号,期间许某某使用该账户向其妻子刘某甲转账人民币179850元。


  2017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许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贡碧芝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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