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死刑复核权 没有个案公正 哪来司法公正
2020-11-28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再看死刑复核权
死刑核准权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核准死缓核准权的下放,到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核准权再一次下放于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这样一项神圣和庄重的权利,几经折回,最终花落最高院,这充分表明在生命权作为一项最高的人权的今天,在当今社会是受到普遍关注的。
坦率地讲,现行死刑核准权存在严重的缺陷。过去,刑诉法,人民组织法将死刑核准权部分下放显然是处于当时“严打”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
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死刑核准制度,是践行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完全符合现今各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法理学法的功能与作用讲,法的功能中最有重要的两个方面教育和强制功能值得我们关注,法律应该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走向时,即对于人格权,生命权的保护,一旦涉及到司法审判权不仅仅是要严格执法,最重要的是首先强调法律正义之上,而不是法律当先,一切犯罪在法律的强制性只是一种结果的适用,而不是过程的实现,我们得到了结果却不一定完美地遵从了法律的程序。正是以为过程总是崎岖的晦涩的,所以,要转变有制裁到教育的处理模式。真正的法律价值体现是教育到制裁的过程,制裁在后是万不得已的选择,是轻刑而重教,可是当今的我们的法治观念却是制裁在先教育在后,这样往往把法律当成了我们行为的规范,是被动的教育滞后,体现出人们法律信仰的懒惰情绪。
但是,提到死刑复核权,在我们的观念中似乎已经永久保留了死刑复核必须或应当存在的唯一法律处罚,却往往忽视这种导致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死刑难道是我们必须采取的一种制裁方式吗我们正是由于骨子里面本来就有一种重刑罚的传统理念的根蒂,所以在众多的枪毙罪犯的情况下我们有的只是一种憎恨,却从来没有一种悲悯之心,哪怕是最大恶极,难道只有得到了应该的处罚就是一种对人类灵魂中罪恶的剔除吗其实,这样的思维规律是一种偏畸的惯性,我们几乎已经没有了挖掘我们心灵当中那种罪恶的决心和意识,总是觉得一种罪恶的消失之后就永远就是结束。殊不知,一种罪恶只是暂时的休眠,因为在我们的灵魂中,不从道德的本位提高我们的意识,罪恶永远得不到净化。
没有个案公正 哪来司法公正
幸亏当年被冤枉的人被判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如果判的是死刑,立即执行,人死无法复生,再纠错也无济于事。
尽管当地法院对此案已立案复查,并表示“有错必纠”,但这迟来的纠错永远无法弥补错案给无辜者及其家属身心造成的伤害。
无论是前些年发生的佘祥林案还是赵作海案,以及上述的萧山抢劫命案,都属于不公的个案。
正是由于这些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个案是司法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个案的具体检验,才能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法治是否完善。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公正体现出来。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习近平总书记前不久在给周口政法工作会议批示中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在公众眼中,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公众往往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作出司法是否公正的评价。一起错案,对于一年审理上千起案件的法院来说,也许只占法院全年结案数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可对于某一起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终生的。法院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的错,在当事人眼里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这种错,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治的看法,而且也会给当事人周围的人造成间接影响。
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最后裁判者,它通过个案的解决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前,一些司法人员作风霸道、业务素质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屡办错案,表面上看只是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实质上却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法律之所以被公众所信仰,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一旦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从而导致公众不再敬法、畏法。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只有将公正体现于每一起具体案件之中,努力使每一案件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公正,才能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