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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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里应设立听证环节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

2020-12-18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程序里应设立听证环节

复核程序里设立听证环节。

下放死刑复核权弊端很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薛*麟教授认为,死刑复核的目的就在于慎杀、少杀,防止错杀,能够在诉讼中多一个程序就多一道把关,也就多一个发现错误的机会。下放死刑核准权的弊端显而易见。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容易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仍对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等类型的罪行有死刑核准权,这又使得这些犯罪与杀人、强奸等犯罪显得不平等。这些不平等会有损国家的法制统一。同时,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而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同时享有死刑核准权。同一个法院不可能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两个不同的决定。这样,死刑复核程序就形同虚设,死刑复核的初衷就难以达到。

死刑复核程序律师不能参与

曾为刘*庆税案作辩护的京城著名刑辩律师张*松告诉记者,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笼统简单,不具体,律师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实际办案时,也根本无法从正式途径了解死刑核准的具体操作。于是有些律师就钻空子,四处宣扬自己能打通关系,承揽“替人保命”的生意。有些诈骗案就是这样产生的。如果今后死刑核准程序不增加细化的内容,不对具体流程、参与人员等作出规定,真可能为暗箱操作提供便利,培养出一批“黑律师”来,甚至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

死刑复核应增加听证程序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均既是刑事诉讼法专家又是刑事辩护律师。他告诉记者,自己就曾为死刑犯辩护过。在死刑复核程序里,律师不能介入。法官只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由于复核死刑的法官与二审法官是一个法院的同事,受同一个审判委员会领导,死刑复核往往流于形式。而对于那些死刑犯来讲,就少了一道生命保障的关卡。周*均特意提到前不久媒体报道的“强奸犯伏法十年后真凶落网”一案。如果现在的这个嫌疑人果真是真凶,那么十年前就是错杀无辜。如果死刑核准程序真正发挥作用,这样的错案就会大大减少。

用死刑复核程序截冤案

在这个名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践运作”的研讨会上,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和陈*良、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东在内的国内刑法学界众多知名专家悉数出席。针对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如何操作,从而真正实现“从慎杀到少杀”的问题,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抓住死刑复核权收回这一宝贵机会,带动刑事一审、二审程序的变革,长期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积弊将有可能得到化解。

死刑复核案件要不要开庭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许多值得研究、必须明晰的问题。首先,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程序它到底是诉讼程序还是内部复核程序最高院目前正在进行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认为,目前运作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院会提审被告人,但因为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只要不开庭,就没有辩护空间;检察官不能参与,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目前,往往是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是只靠阅卷的方式,难以发现错误。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中说,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程序,不询问被告,辩护律师不参加,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法学界目前的共识是呼吁这一程序要诉讼化,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应该进行完善,至少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面对面地向最高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

陈*中和陈*华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赞同。可是,是否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要开庭,则引起了专家们的讨论。

陈*华认为,所有的案件都开庭不太现实,案件是否开庭,应由被告人、辩护人和控诉人选择,只要有一方要求,就要开庭。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对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主体性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良提出,死刑复核的开庭审理不一定是全面审理,应当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审理。

美国死刑复核程序可长达3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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