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治安证据种类的有哪些 民事最佳证据规则有哪些

治安证据种类的有哪些 民事最佳证据规则有哪些

2020-12-20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治安证据种类的有哪些

五台县律师 江岸区律师 香洲区律师 江华县律师 洪泽县律师 荔湾区律师 新都区律师 萧县律师

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其他案件,从着手处理案件到最后的处理结果,这整个过程都要严格依据有效的证据来做出裁决。哪些治安证据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法律上对于这一点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定中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接下来,将详细介绍治安证据种类的有关知识。

一、治安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根据新修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二、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2、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

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

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治安证据种类的有关知识。治安证据的种类在法律上有严格规定,这也确保了司法公平和公正。治安证据是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明确证据的种类,是每一位执法者所必须的。这也是法律对于案件处理的基本要求。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和治安证据有关的知识,可以咨询365在线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民事最佳证据规则有哪些

鹤山市律师 武昌区律师 南江县律师 丰县律师 宕昌县律师 越秀区律师 船山区律师 青白江区律师

有效的证据是司法案件审理能够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民事最佳证据规则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最重要的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接下来就来简单的介绍下最佳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是:

1、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下列证据的证明力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规则认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转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目的

追求案件真实

查明事实真相是保证对案件进行公平审理的基础与前提。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早期的原始证据规则的目的,单纯或主要是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设立的,即以原始证据的形式最大可能的保障发现案件事实,以求得纠纷的公正公开的解决。因此要求在案件中提出文书原本,如果不能提供原本,在没有法定的理由或可信服的理由之前,不能使用其他替代物来代替文书原本。

最佳证据与次级证据的分野就在于是否有利于保证真实性,是否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以便于达到真正解决纠纷的目的,“最佳证据规则的意旨在于,防止欺诈和确保这类证据不会受到由于搜集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和复制上的不甚精确所造成的篡改或变动。”

“早期证据法坚持-最佳证据法则或称文书原本法则,主要惟恐再制之复本与原本有所差异,若非原本,文书之真正堪虞,是故举凡证明文书之内容,当事人悉须提出文书原本为证。”著名证据学家Edmund M Morgan认为,采最佳证据的原因就在于“该法则需要文书原本之提出,如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满意之说明之前,则拒绝其他证据,其理由甚为明显。盖文字或其他符号,如差之毫厘,其意义则可能失之千里;观察时之错误危险甚大,尤以当其在实质上对于视觉有所近似时为然。因此之故,除提出文书之原本以供检阅外,于证明文书之内容时,诈伪及类似错误之机会自必甚多。

防止错误或者欺诈行为的发生

基于文书证据的自然性质,其内容的真实性依赖于原始状态下的记载情况,如果在原始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允许其他形式的第二手证据,就可能因为证人记忆不准确或文件因欺诈目的被修改等而无法查明事实真相。

排除不相关证据

所有最佳证据都是可采的;同时,所有证据,除非它是最佳证据,都是不可采的。出于真实性的考虑,文书必须提供原本,否则,在作出合理说明前,其他证据形式不可采,从而排除不相关的证据,有利审判的顺利进行。

促使人们保存证据

最佳证据规则是保证文书证据形式真实性的一种绝佳的技术设置,由于这一规则的存在,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和维护文书证据,避免了人们单纯的以主张或论述的形式将查明案件真实的压力推向审判机关,有利的推动和维护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分担体系。

三、最佳证据规则的证据效力

1、依据最佳证据规则原本效力高于副本或影印本。

文书本身的存在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说,要远远高于文书的基本载体形式,例如,当事人就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改变文书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内容;鉴定结论也只能是鉴别文书证据的形成时间与真假,除非伪证,鉴定结论不能改变文书证据的内容。当然,最佳证据规则的证明范围是有限的,即从证明对象的角度,只能证明该文书本身的内容,它不能用来证实主张者与被主张者有何法律关系,也不能证明。

2、如果证明对象并不是文书的内容,那么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或证明价值,

不必要求主张提供原件来予以证实,即证据效力的发挥依赖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本案的关系就在于,因合同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原因,使得法院具有了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证明合同内容本身,那么,此时合同的复印件可以为法庭所接受。即法官要审查诉讼主张者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证明对象,是否有必要依赖于原始证据才能查清,或者,证明对象虽然与文书原件相关,但却不是文书内容时,有无原始证据可以在所不问。

3、优先效力。

最佳证据规则规定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它的复制品,或回忆其内容所做的口头陈述。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形或事由的前提条件下,主张者应当优先提供原始证据。美国第二巡回法庭在1945年赫济格诉斯韦夫特公司案中认为:“最佳证据规则在其现代的应用中仅指这样一条规则,即一份材料的内容必须通过引人文书本身来证明,除非对原始文书的缺失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相对

©2024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