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2020-12-25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伪证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弄虚作假,制作伪证陷害或者罪证的行为。如果您在诉讼中遇到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检查院反应,然后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那么伪证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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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起诉书
______人民检察院
伪造罪起诉书
______检___刑诉〔 〕__ 号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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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被告人XXX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上文就是对于伪证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此外,伪证罪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之后就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挪用公款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为您整理了相关范本,以供参考。
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8〕5号
被告人贡xxx,曾用名贡x,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75********,藏族,大学本科,捕前系四川省**东**区工委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甘孜县,住甘孜县**街。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7年6月18日被甘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甘孜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4日经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甘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xxx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9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贡xxx在担任甘孜县xx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于2016年1月21日,要求xx镇干部;唐某某;将该镇2016年1-3月低保资金现金280045元交给其本人后用于个人开支;
2、被告人贡xxx在担任甘孜县xx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5月21日要求虫草采挖费保管人员将当年收取的340000元虫草采挖费交给其本人,用于个人开支;
3、被告人贡xxx在担任甘孜县xx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在2016年1月要求本镇包村干部收取牧定贷款还款资金828740元后交给其本人后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甘孜县委组织部提供的个人档案。2、xx镇政府提供的2016年1-3月低保资金发放花名册;甘孜县民政局xxx区工委2016年1-3月低保资金280045元的相关凭证;xxx区工委拨付xx镇政府2016年1-3月低保资金280045元的现金支票;农行提取的现金支票复印件,背书人为;唐某;;;唐某;的证言;;唐某;提供的将280045元交给;贡xxx;后,;贡xxx;给;唐某;出具的;收条;;;布某;、;泽某;、;康某;、;扎某;、;根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截至目前xx镇未发放2016年1-3月低保资金;黎某、李某的证言;xx镇政府提供的;贡xxx;在收取黎某300000元、李某40000元虫草采挖费后出具的;收条;;泽某、李某、格某、俄某、康某、根某、翁某、向某、让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甘孜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关于协助清收xx镇牧民定居贷款的请示;;甘孜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xx乡牧民定居贷款收回花名册;。3、被告人贡xxx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x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达到人民币14487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贡xxx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