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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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法律监督 刑事中关于“立案”的规定?

2020-12-31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法律监督

1、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不立案监督由检察机关负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可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保证不立案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不立案监督的实践,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监督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为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在中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发出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也就不立案监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开展不立案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不立案监督和制约问题。


  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部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不立案,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活动来实现的,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不立案的监督则是通过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来实现的。就人民检察院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撤销,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来信来访、新闻媒介、有关部门的反映等各种途径以及专门建立的备案审查制度等,发现并纠正下级检察院不立案活动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况。







刑事中关于“立案”的规定?

  一、立案的特征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自诉案件一般只经过起诉、立案、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特别关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选择题中要留心。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特别关注:报案或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出单选题或多选题。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


  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第15条规定了6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立案标准


  下列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对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1.最高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


  3.最高检察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的;


  4.公安部发布的,等等。


  五、立案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立案监督


  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







  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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