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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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怎么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的程序

2021-01-07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怎么办理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期限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相对较轻的强制措施,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家属第一时间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期限到了怎么办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四、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当事人只要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以上就是刑事拘留怎么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内容,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一种是提供保证金。只要能达到以上两种要求,就能去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请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同时取保候审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通常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刑事拘留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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