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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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2021-01-07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

人民法院判案是讲证据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要证明确凿才能给予定罪。我国律法将证据分成人证和物证二个种类,人证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等这些言词证据。那么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为大家分析一下。

一、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的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同时只有口供也不能定罪判刑,不能轻信口供。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且相互映证就可以可以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可否排除

我国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只有言词证据能定罪吗看了上述的分析,具体能不能定罪要看案情具体的实际情况,虽然说只有单独一个的人的证言是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但是如果大家的证言等能够互相得以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法官就会采纳就可以给被告定罪了。

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目击案件发生过程的人,一般称之为证人,而证人作出的证供则属于证人证言。对此,我国进行了形式的要求。那么实践中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让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该形式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依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且必须指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人虽未申请,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实,也可依职权主动地传唤证人。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或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不应认为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主体性因素

1.证人自身特点的影响:年龄。证人的认知、知识结构。证人作证时的态度。

2.辨认过程中的主体性因素的影响:辨认过程中的错误辨认可能源于潜意识的偏见或自我构想的多种假设,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警方的判断。

3.证人作证过程中主体性因素的影响:证人未必能看到被告人全貌或犯罪事实的全部,中间常可能有漏洞,证人可能根据过去的经验或自己的逻辑,对情节猜想推演,将漏疑填满,所以漏掉的部分常常是证人自己认为可能发生的事。

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主体外因素

1.记忆自身特点的影响:在保留记忆的过程中,记忆自身也会具有选择性,所以证人作证时所表述的内容会包含自己所虚构的内容。

2.案件发生时的外部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信息的掌握并不决定地、完全地取决于所关注的时间长短,还与周围客观物理环境、证人自身的注意力等相关因素相关。

3.案件发生后的外部信息的影响:证人在将案件发生后的外界信息整合到回忆中继而体现在证词里,会一定程度上造成证词的错误,缺乏可靠性。

4.辨认过程中的主体外因素的影响:辨认的场景。辨认的场景与证人所看到的案发场景越相近,证人作证就越详细,其证言就越可靠。辨认的方式。实践中的常用辨认方式是照片辨认,这在客观上就会使得证人会通过比较判断来筛选最接近于它记忆中的犯人,就会导致将无辜者选为犯罪嫌疑人的错误几率增加。

5.证人作证过程中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关的实证研究证明,对证人进行询问,单方询问普遍存在、询问技巧有所欠缺、不当询问较多、诱导性问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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