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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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如何处理自诉案件?

2021-01-1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 ;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 2003年3月下发的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


简易审判程序


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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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件对自诉案件按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适应以下情形:①犯罪已超过诉讼时效的;②被告人已死亡的;③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④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⑤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⑧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提出刑事自诉的。


  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开庭审理。


  移送人民检察院。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且既有自诉,又有公诉性质的,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对于已经立案,由于缺乏罪证,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被驳回自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起诉的权利。判决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第一审审判以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在此列。


  对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确系被强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如果确属自愿的,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或自诉人提出撤诉,经准许后整个诉讼即告结束。自诉人如果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不服的,自诉人有权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起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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